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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票管理事项变哪了?

人气:118 评论:0 日期:2021/1/8 15:42:07
2020年,税务总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出台一系列发票便利化管理新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具体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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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起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自开专票
具体内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2020年2月1日起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新规

具体内容:

  下列专票会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这样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20年3月1日起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具体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020年5月6日起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多次通行 一次汇总”
具体内容: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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