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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请高新骗补贴的老板,直接判3年

人气:5 评论:0 日期:2021-4-8 9:21:24
许某某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224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梓德、梁红图,广东骅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Z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敏、检察官助理何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梓德、梁红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许某某是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17年2月15日,许某某在明知其公司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与广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公司代理中*公司办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申报事宜,中*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申报成功后中*公司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公司作为服务费用。
****公司的业务员符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帮助中*公司申报时,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具体包括:为中*公司购买6项软件著作权,伪造财务报表、科研立项报告及管理制度,虚增研发人数;串通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串通广州**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随后****公司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许某某确认并加盖中*公司公章。
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2017年7月将上述虚假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并获得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资格确认。中*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三级政府财政补贴人民币(币种,下同)30万元、12万元、8万元,合共50万元。许某某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1万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公司的业务员符某等人制作并利用虚假资料申报“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项目,共同诈骗省、市、区三级政府高新企业财政补贴50万元。2019年12月12日,许某某的家属退还赃款5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1、张某、黄某1、庄某、朱某、王某、甄某、欧阳某、贺某、陈某2、庄某、龙某、符某、陈某3、肖某、林某、李某、李某、黄某2、章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报案材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等;中*公司提交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公司获取高新企业认定补助的资料;中*公司审报资料造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资料;涉案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中*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员工社保缴费情况明细;指定管辖决定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许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2.许某某属于从犯;3.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4.许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及时通知家属将获得的50万元补贴全额退还;5.对许某某适用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也有利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综上,建议对许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艳媚
人民陪审员  张杰英
人民陪审员  冯焕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洁聪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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