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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新规!注意了!

人气:46 评论:0 日期:2021/11/30 16:01:11

12月3日——12月8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2月1日——12月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2月新规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明确三个等级举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详细阅读: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严禁吸烟!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12月1日实施。明确要求城市轨道交通严禁吸烟,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详细阅读: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含部分子项或许可情形)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

详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492号


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提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详细阅读: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


《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其中新制定标准7项,修订标准5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12项标准为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专业的技术标准。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全部技术内容已纳入其他已发布实施的铁路技术标准中,即日起《铁道车辆非动力车轴设计方法》(TB/T 2705—2010)等10项铁道行业标准废止。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详细阅读: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


这10类36种渔具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禁用10个类别36种具体渔具,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该目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详细阅读:
10类36种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发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规范》明确,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详细阅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65号)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详细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中国政府网  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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