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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1. 个体工商户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个体工商户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3. 个体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月(季)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0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 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企业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3. 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可减免的总税额时,未扣减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但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2.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 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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