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承租方提前解约,一次性支付剩余7年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在该收到时一次性确认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分7年确认?
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提前终止,因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收到的赔偿金不属于“租金收入”,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收到的赔偿金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不能再按7年确认。分期确认收入需要满足如下的条件: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而提前终止合同时,不再存在剩余租赁期,因此也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