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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11月部分社保业务调整的温馨提示

人气:56 评论:0 日期:2020/11/24 13:20:18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因11月是征收首月,为确保划转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对2020年11月部分社保业务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医保)部门无法受理单位缴纳社保费业务,原月末最后一日在社保(医保)部门缴纳当月社保费的单位,请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好社保费缴纳事宜。

二、参保单位在社保(医保)部门办理完补缴业务后,应及时采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11月26日至月底停止办理单位及职工的各类补缴业务(包括网申及前台等多种渠道)。

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部门采集的单位账号仅用于办理各类支付类业务,缴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及账号应与税务部门进行约定。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原缴费账号中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税务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

致广大缴费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缴费人:

社保费征管改革关系到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民生福祉,也关系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相关部署,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本月征期为11月9日至11月25日,为确保您的权益不受影响,请您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确保征期内在缴费账号中存入足额费款。

对于企业您需重点关注:大部分企业可以沿用银行批扣的方式。在2020年11月1日前,企业已经在人社(医保)部门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且符合税库银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规定要求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缴费协议,可以继续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完成缴费。

若不能实现批扣,将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您联系并辅导您下载安装“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成功安装后您可选择:一是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自行确认缴费。二是未签定三方协议或无法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缴费的企业,可通过已安装的“单位客户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对于既不能通过“银行批量扣款”缴费,也无法安装“单位客户端”的企业,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或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但为节省您的宝贵时间,不推荐此种方式。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您需重点关注:可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账号,确保在征期内账户足额即可完成缴费。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为了方便缴费人能熟知和掌握客户端使用等相关缴费事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会主动与您联系,您也可以主动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您确保在人社(医保)部门预留的电话保持畅通。同时,我们制作了客户端操作视频方便您自助学习使用,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10p7s9Ga3eNfLY3fuPOH5A(提取码:SW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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