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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税务局申报类热点问答请看这里!

人气:117 评论:0 日期:2021/9/11 10:30:50

1.我单位处理清理一批固定资产,现在能不能进行3%减按2%的备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填写申报表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减免性质按业务实际填写。



2.逾期报财务报表怎么申报?

答:通过电子税务局主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根据逾期的属期调整申报月份后,补报财务报表即可。



3.电子税务局如何申请退税?

答:系统形成的多缴退税进入【误收多缴退抵税】或【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模块会自动带出,对应根据业务实际提交申请即可。



4.申请退税时候,提示同一属期同一征收项目同一征收品目已提交申请,如何处理?

答:此提示为税务系统反馈信息,可先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看是否有提交记录。若有,请等待税务机关受理后根据受理结果办理后续业务;若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没有任何信息,请联系税务机关查询处理。



5.我公司有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发票税率是不征收,请问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请按照业务实际据实申报,如比对不符,须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核实处理。



6.如何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答:征期内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模块更正当期申报的上个费款所属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请问销售图书在哪儿办理免税备案?

答:2019年《征管规范2.0》取消了增值税优惠备案,直接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事项填写即可。



8.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注销在哪里申报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提交【修改】申请,修改总体信息及上一级机构信息中的“就地预缴标识”为“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选择“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往期企业所得税未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或【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功能的【逾期申报】,或通过【按期应申报】调整【申报月份】进行逾期申报。



9.请问增值税附表一中6%税率的无法填写数据,呈灰色,如何处理?

答:若出现该种情况,请首先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模块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税种认定。若存在有效税种认定,请您在【按期应申报】右上角点击“重置申报清册”,在填表页面右上角点击“重置”,再查看附表一相关行次是否允许填写。若无有效税种认定,建议先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增加税种认定,之后再进入申报模块按上述流程操作。若仍无法解决问题,请通过“在线导办”咨询。



10.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答: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待征期正常申报。也可在征期内再采集房源信息和完成申报。



11.电子税务局办理市内跨区建筑服务预缴申报,提示先进行跨区登记再申报,但企业实际已办理过跨区登记,请问如何处理?

答:常见问题为纳税人选择的跨区主管税务机关下未查询到项目地址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跨区税源登记】—【02 查询经营项目地址及税率】模块,查看是否有本次预缴申报对应项目地址及税率。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时请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无需选择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默认登录选择的是主体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没有上述信息,请通过【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待受理通过后再进行预缴申报。如果已有上述信息,请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纳税人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局后再进行申报。若存在多条同区跨区信息,可尝试选择同区不同跨区信息后进入预缴申报查看是否有此阻断提示。



12.终止现有环保税源怎么操作?

答: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中,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选择《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修改“税源有效期止”即可。



13.我是市内建筑企业,增值税预缴申报提示为主体在省外的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预缴申报,如何办理?

答:您好,此系统问题已修复。请重新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办理,若系统仍提示为主体在省外的纳税人,请重置后再申报。



14.请问在电子税务局上申请跨区迁移后,是否还需要办理迁入手续,如何办理?

答:跨区迁移办理完成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可查询办理结果,提示跨区迁移办理成功,无需单独申请跨区迁入。纳税人也可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基本信息】模块,查看“主管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所”与申请迁入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可通过“在线导办”进行咨询。



来源:北京税务 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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